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昌民执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于明江与李理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明江,李理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民执字第695号申请执行人:于明江,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李理卓,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本院在审理于明江与李理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2013)昌民一初字第1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由执行员赵维民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17065万元,申请执行费375,60元。本院于2014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核查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执字第6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维国审 判 员  于忠义审 判 员  赵维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隋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