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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王一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