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097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杨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王一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