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晓,林植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晓,林植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690-1。法定代表人胡小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晓,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罗贵旭,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植森,男,195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张志新,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巧巧,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晓、林植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3元,由原告重庆渝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巫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雷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