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常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刘松群与周为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松群,周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保字第53号申请人:刘松群,农民。被申请人:周为安,职工。申请人刘松群与被申请人周为安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价值15万元的股权及冻结被申请人住房公积金21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为安拥有的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15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周为安住房公积金210000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祖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