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989号原告邵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