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王某,男,198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黄全幸,汝州市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赵某,女,成年,住汝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兵伟代理审判员 李国涛人民陪审员 刘亚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 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