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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秋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