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周某某,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女,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秋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