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少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少民初字第245号原告马某,男,回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马某某,女,回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马某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洪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 罕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