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翁某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