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翁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355号原告翁某。委托代理人何××.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翁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翁某撤回对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翁某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孔伟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