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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泽与黄日森、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黄日森,朱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炘、白福阳,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日森。被告:朱飞华。原告张泽诉被告黄日森、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66元,减半收取11283元,由原告张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