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泽与黄日森、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黄日森,朱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294号原告:张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炘、白福阳,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日森。被告:朱飞华。原告张泽诉被告黄日森、朱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2566元,减半收取11283元,由原告张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庆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乐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