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王治强
案由
竞业限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56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石梯村赵营组。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栾川县城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建涛,经理。第三人(原审被告)王治强,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住栾川县。上诉人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栾川县裕恒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治强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上诉人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栾川县人民法院(2014)栾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峡县宛丰钛白粉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