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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马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龚永东,马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闫铁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周晓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