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蔡贞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蔡贞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商初字第4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代表人:金滔。委托代理人:范永俊、崔燕飞,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贞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蔡贞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10分开庭审理,原告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人民陪审员 陈林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林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