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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郭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355号原告:郭某,女,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委托代理人:陈焰,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在本案审理中以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负担。代理 审 判员 李逢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赵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