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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民抗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传冰与叶汪绿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传冰,叶汪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抗字第48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传冰。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汪绿。申诉人何传冰与被申诉人叶汪绿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再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传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8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蒙宏庆审 判 员  陈朝两代理审判员  刘飞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利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