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民抗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何传冰与叶汪绿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何传冰,叶汪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民抗字第48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传冰。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汪绿。申诉人何传冰与被申诉人叶汪绿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民再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何传冰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桂检民监(2015)86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蒙宏庆审 判 员 陈朝两代理审判员 刘飞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利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