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星、王舜元与被告李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星,王舜元,李春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14号原告王桂星,男,汉族,197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原告王舜元,男,汉族,1991年生,住址同上。被告李春海,男,汉族,1980年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王桂星、王舜元与被告李春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星、王舜元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春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星、王舜元撤回对被告李春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诉讼保全费300元,计3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祝子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叶梅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