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615号原告: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亚芳。委托代理人:沈正兴。被告: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