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齐民初字第615号原告: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亚芳。委托代理人:沈正兴。被告: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贤仕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XX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国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