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忠林、王桂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忠林,王桂梅,庞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351-1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庞忠林,市民。被执行人王桂梅,市民。被执行人庞建军,市民。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忠林、王桂梅、庞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菏牡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额为180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务18000.00元。因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调查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相关证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蔚审判员 闫效东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