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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余洋与唐瑜阳,唐多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洋,唐多全,唐瑜阳,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280号原告余洋,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唐多全,男,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合川区。被告唐瑜阳,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南办处赵家街156号附8号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4747819-2。法定代表人唐多全,系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余洋诉唐瑜阳,唐多全,重庆金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道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