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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临沭县石门镇棠梨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艳,临沭县石门镇棠梨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李红艳,女。被告:临沭县石门镇棠梨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桂勇,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艳与被告临沭县石门镇棠梨社区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青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