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007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水丽霞与被执行人沈宁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707-3号申请执行人水丽霞,女,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高新区魏家营487号院1号。身份证号:410522198406013249。被执行人沈宁,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40号院11号楼5单元9号。身份证号:4105031976022525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707-3号裁定书,于2015年0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沈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沈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宁在中国工商银行17060207011026479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