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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站君与被上诉人余清茹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站君,余清茹,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古纯黄金有限公司,夏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站君,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清茹,女,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原审被告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审被告河南古纯黄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审被告夏海英,女,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张站君因与被上诉人余清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因所诉债务的主要承担人是上诉人,而上诉人住所地是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68号1单元0912号,本案应由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河南古纯黄金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审被告河南佐顿服饰有限公司系借款人,其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辖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相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沛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