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平刚只与蒋锐、刘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平刚只。被告:蒋锐。被告:刘影。被告:唐继忠。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宝塔区解放路99-24栋97-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刚只与被告蒋锐、刘影、唐继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刚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60元,合计3830元,由原告平刚只负担。审判员王树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田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