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李奕娴与汪杰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李奕娴,女,1993年7月11日生。被执行人汪杰,男,1956年11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李奕娴与被执行人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0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元,合计20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住院期间,曾委托单位领导转交人民币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已将尚欠的执行案款93元交至本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富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光明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唐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