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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建忠、陈永胜与郑全进、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忠,陈永胜,郑全进,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605-1号申请执行人:胡建忠。申请执行人:陈永胜。被执行人:郑全进。被执行人: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法定代表人:郑全胜,该××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徐民商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8日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全进、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应依法予以冻结、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全进、湖北南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南洋金地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建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