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见军与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见军,张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汪见军,居民。被告张金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见军诉被告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见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见军承担。审判员  颜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