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汪见军与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见军,张金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汪见军,居民。被告张金山,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见军诉被告张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见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见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见军承担。审判员 颜卫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新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