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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洪波、侯晓森与彭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洪波,侯晓森,彭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177号原告:彭洪波,男,1964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蒙城县。原告:侯晓森,男,52岁,住蒙城县。被告:彭雷,男,51岁,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波、侯晓森与被告彭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素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