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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70号原告:张某,女,193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