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270号原告:张某,女,193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牛永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