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赵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立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