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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一初字第1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375号原告:赵某。被告: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立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李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