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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南开区鑫旭源信线缆经销处与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南开区鑫旭源信线缆经销处,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985���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旭源信线缆经销处,营业场所天津市南开区密云路与黄河道交口西南侧北方城一区12-115。业主孟庆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汝冰,天津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负责人张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军,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旭源信线缆经销处诉被告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被告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鑫旭源信线缆经销处撤��对被告四川华东电气成套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96元,减半收取3498元,全部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侯树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