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执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邓昌东与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执保字第52号原告:邓昌东,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邱辉林。被告:郭辉,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作出(2012)中江民保字第1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郭辉与其丈夫易勇(登记在易勇名下)共同所有的川××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扣押。2015年9月6日,原告邓昌东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郭辉与其丈夫易勇(登记在易勇名下)共同所有的川××号北京现代牌汽车予以扣押的保全措施。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 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