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三民初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坤与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坤,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332号原告吴坤。被告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6号8幢2401房。法定代表人白晓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宇,系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雷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坤诉被告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坤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坤撤回对被告陕西皇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10元减半收取1505元,由原告吴坤负担。审 判 长  夏 芳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人民陪审员  赵勤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张博附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