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878号原告:曹某某。被告:陶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祖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某某诉称:因被告陶某某婚后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有酗酒、赌博恶习,2014年其曾起诉离婚未果,一直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原告抚养女儿、被告抚养儿子、互不支付抚养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曹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人口信息表,证明其身份及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家庭成员身份信息。2、霍邱县民政局出具的书证,证明原、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3、霍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霍民一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曾起诉离婚未果、现感情已破裂。被告陶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陶某某自由恋爱并于2003年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4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陶某甲,11岁;2011年6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陶某乙,4岁。2010年8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14年4月原、被告因故产生矛盾,不能共同生活,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未果后,一直未能和好,分居至今,致成本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举证在卷佐证,并经本院认定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起诉同被告陶某某离婚未果后,仍未和好,现再次起诉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其离婚诉请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当庭要求婚生女陶某甲由其抚养,婚生子陶某乙(4岁)由被告抚养,因陶某甲系十周岁以上子女,其当庭表示愿随其母生活,且婚生子现随被告父母生活,改变生活环境不利子女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生子为宜。因婚生二子女需抚养年限相差7年(11年-4年),依法应由原告向被告支付7年的相应抚养费,结合当地农村生活水平、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酌情由原告按照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支付其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第7条,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陶某甲由原告曹某某抚养,婚生子由被告陶某某抚养,原告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其子抚养费13882.40元(9916元/年×20%×7年);三、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祖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用、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