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张鑫、李昙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龙,张鑫,李昙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12号原告王小龙,男,1952年2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林山,男,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鑫,男,1993年4月18日生。被告李昙苏,男,1997年1月1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龙与被告张鑫、李昙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在向二被告送达应诉及开庭传票时,被告张鑫及李昙苏尚在羁押期间,在预定的羁押期后的开庭审理中,二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原告提供的二被告的地址无法联系到被告张鑫和被告李昙苏或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再次开庭,需要公告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9月1日通知原告,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报预交开庭传票公告费,并告知逾期不提供致本案无法送达开庭传票的后果由原告承担。但原告在限定的期间未缴纳公告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贾建伟审判员 刘 丹审判员 彭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隋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