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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布民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姜银宝与张全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银宝,张全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布民初字第545号原告:姜银宝。被告:张全争。委托代理人:郭彩梅,新疆新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银宝诉被告张全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银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全争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银宝以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银宝撤回对被告张全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银宝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闫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