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094-2、181-2、182-2、183-2、184-2、185-2、186-2、187-2、188-2、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叶名妹与储莉等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名妹,储莉,陈曙红,王付宪,吴南生,徐晓庆,陈斌,XX勤,江桂凤,张斌,程宜萍,程学平,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曙兵,吴勤彬,李金明,尹昌训,盛斌,张力,何世杰,张国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094-2、181-2、182-2、183-2、184-2、185-2、186-2、187-2、188-2、189-2号申请执行人:叶名妹,女,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双龙村新冲组申请执行人:储莉,女,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前进村新丰组申请执行人:陈曙红,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四方城街申请执行人:王付宪,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锡麟街锡麟街申请执行人:吴南生,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四村申请执行人:徐晓庆,女,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马桩巷申请执行人:陈斌,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申请执行人:XX勤,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一村申请执行人:江桂凤,女,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石化大湖新村申请执行人:张斌,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三祖寺街建南村被执行人:程宜萍,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盛唐湾路康莱特家苑被执行人:程学平,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黄墩镇岭北村石坡组被执行人: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水上公园路,组织机构代码07236753-0。法定代表人:胡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曙兵,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金社乡秀山村周庄组被执行人:吴勤彬,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集贤南路被执行人:李金明,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沿江东路被执行人:尹昌训,男,194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孔城镇复东村西湾被执行人:盛斌,男,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菱湖北路秀水华庭被执行人:张力,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同安路光彩大市场被执行人:何世杰,男,195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路被执行人:张国斌,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迎宾路天宝商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作出的(2015)观民一初字第00069民事判决书、(2014)观民一初字第00873、00874、00875、00876、00882、00883、00884、00956、00957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观执字第00094、00181-189号执行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程宜萍、程学平、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吴曙兵、吴勤彬、李金明、尹昌训、盛斌、张力、张国斌、何世杰抽逃375万元注册资本,因相关规定追加吴曙兵、吴勤彬、李金明、尹昌训、盛斌、张力、张国斌、何世杰为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程宜萍、程学平、安徽壹启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曙兵、吴勤彬、李金明、尹昌训、盛斌、张力、张国斌、何世杰银行存款149247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志祥审判员 胡文远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华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