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民初字第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孙某某、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孙某某,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扶民初字第2621号原告张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甲,现住扶余市。被告孙某某,现住扶余市。被告沙某某,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甲、孙某某、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