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莫立标与阮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立标,阮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莫立标,农民。被告阮华,农民。原告莫立标与被告阮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要求先行处理土地经营权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莫立标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起诉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立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莫立标负担。审判员 赵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