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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4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名股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名股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陆瑾鹰,张琼刚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437-1号原告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名股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陆瑾鹰。被告张琼刚。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名股新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苏阿姨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市好滋味食品有限公司、陆瑾鹰、张琼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仓市工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655.20元,减半收取503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5328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陈晓凯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璋毓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