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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方杰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方杰,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17-1号申请执行人何方杰,女,1986年9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霍新余,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徐长生,组长。本院在执行何方杰与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权利人何方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7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7155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何方杰,本案执行费973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草滩街道东兴隆五村村民委员会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