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迪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杨秀才侵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迪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建新,男,纳西族,1935年7月7日生,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现住香格里拉市三坝乡。委托代理人杨艳娟,女,l980年3月16日生,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系杨建新女儿,现住香格里拉市三坝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萍,云南安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才,男,纳西族,1973年6月24日生,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现住香格里拉市三坝乡。上诉人杨建新与被上诉人杨秀才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2010年12月9日,香格里拉县人民政府给杨建新颁发了林权证,林权证载明的地名是古都,四至为:东至从坐标点1直至坐标点2;南至从坐标点2至坐标点3点4后往西方向至坐标点5后沿水沟而上至坐标点6;西至起止为一个坐标点6;北至从坐标点6往东南方向至坐标点7直至坐标点8后沿东南方向至坐标点l止。自1994年起,杨建新、杨秀才双方所争议的林地一直由杨秀才使用并管理至今。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在庭审过程中,杨建新、杨秀才双方对双方所争议的林地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所争议林地应归属各自一方,并且根据杨建新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双方所争议林地在杨建新的林权证范围内,具体面积是多少,杨秀才也未能提供证据双方所争议土地属于杨秀才,故无法查明双方所争议林地��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于1996年9月26日颁布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属于上述办法规定的林权争议情形,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杨建新的起诉。一审判决宣告后,杨建新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2、判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3、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证件齐全,权属清楚符合物权法及相关法律��定规定,无需再确权。一审法院在法庭上己查明杨秀才多年一直占用杨建新的自留山地。多年来纠纷不断,且杨秀才在杨建新的自留山地中种了花椒树是不争的事实,无需再提交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规定。综上所述,杨秀才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杨建新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杨建新认为一审法院有适用法律不当的错误,为维护杨建新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请给予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杨秀才答辩称,1981年还没有包产到户前,杨秀才的爷爷和爸爸在地名叫“勺占吉那洛”那里种植了八颗核桃树,六颗毛桃树,一颗梅子树,经过多年的修整、开发和管理,形成了半农田的规模。在1982年到户后划自留山时,政府下了一个政策,哪里有自家种的树,哪里就可以当做自己的自留山,村民们也同意这说法,从那以后那块地一直由杨秀才家种植管理。到1994年杨秀才分家时,把“勺占吉那洛”那块地一半分给杨秀才,另一半分给杨秀才的姐姐,那年杨秀才就种了花椒树,后来又种了核桃树,至今现有花椒树27颗,核桃树58颗。2014年5月份,上级有关部门为了更好的发展白水台的旅游事业,解决游客与村民进出景区的通行矛盾,在白水台北侧杨秀才家的自留山果园内修通了一条人马便道经过果园,村子的社长就为杨秀才姐弟俩向旅游公司请求赔偿,果园的损失杨秀才家大些,杨秀才的姐姐家小些,旅游公司赔给了杨秀才家3000.00元,赔给杨秀才的姐姐家500.00元。上诉人家得知自留山赔偿金这个消息后,在金钱的诱惑下心态产生了逆转,抓住杨秀才软弱老实的特性,密谋策划,想方设法想侵占杨秀才姐弟俩家自留山的主意,在其毫不知情,从未与杨秀才商量过的前提下,靠关系办了一张51.7亩的林权证,披着合���的外衣,靠“合法林权证”作武器,四处告状,司法部门也调解了,但都未能达到他们侵占他人自留山的目的。因此,上诉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诉状中提及的租借自留山是何人,我们不得而知,家族中未有杨玉更此人,仅有个去世十多年的残疾五保户老人名叫杨鱼高,上诉人把借租自留山的当事人推向死人,让死人作证,天理何在,良心何在!农民靠土地的微小收入来维持生计,农村由于历史的因素很多问题长期得不到理顺,弱肉强食的现象时有发生,《林权证》在公平、公正、客观透明的前提下通过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下确立,毫无疑问,应该是解决矛盾的法律依据,但背地里在2010年后办的一张“林权证”剥夺自己经营了30多年的自留山果园,请问上诉人是否可以只要有满意的果园,都跑去办一张“林权证”剥夺和侵占为己有?以���所述,总而言之解决问题的关键是看清“林权证”背后的阴谋,证据是让事实说话,让良心作证,敬请法官深入细致调查,老百姓最有发言权,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让他们证明,可以代表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建新提交的香格里拉林政林证字(2010)第×号林权证是由香格里拉市(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29日颁发的,林权证明确载明使用权权利人为杨建新,使用面积为51.7亩,使用期70年。本案中,杨建新、杨秀才双方所争议的林地,庭审时被上诉人杨秀才认可是在杨建新林权证载明的51.7亩林地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本案侵权事实存在,由此,杨建新依据林权证要求杨秀才停止侵害、返还林地的诉���请求是具体的,因此,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且原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杨建新的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杨建新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2015)香民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孙黎明审判员 松晓芳审判员 唐晓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