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杨东兴与陈学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2935号原告:杨东兴。被告:陈学春。原告杨东兴与被告陈学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陈学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杨东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学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9月27日,被告陈学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春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东兴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按本金30000元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学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一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