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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胡晓旭与胡克、胡烨湜、胡光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旭,胡克,胡光,胡烨湜,胡松涛,胡莉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胡晓旭被执行人胡克被执行人胡光被执行人胡烨湜被执行人胡松涛被执行人胡莉娜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朝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现公告期已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胡玉春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40号【长房权字第***,栋号:***,建筑面积:92.38平方米,共有人胡烨湜外1名】的遗产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执行人胡晓旭(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助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