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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尖法执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尖法执字第151-6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某公司申请执行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尖商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成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轩美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