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五全与柴明森、陈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全,柴明森,陈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1328号原告杨五全,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委托代理人陈国模,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明森,男,生于1952年5月18日。被告陈秀珍,女,生于1954年5月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柴明森,男,生于1952年5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全诉被告柴明森、陈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五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五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杨五全负担。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