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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五全与柴明森、陈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五全,柴明森,陈秀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1328号原告杨五全,男,生于1969年10月19日。委托代理人陈国模,重庆市南川区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柴明森,男,生于1952年5月18日。被告陈秀珍,女,生于1954年5月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柴明森,男,生于1952年5月1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五全诉被告柴明森、陈秀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五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五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杨五全负担。审判员  许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