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与王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王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蔡玉霞,院长。委托代理人汤国相,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晖,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蕾,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上诉人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好佳园老年颐养院自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