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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洪德与尹浩杰、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德,尹浩杰,王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崔洪德,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永城市。被告尹浩杰,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被告王晓娟,女,49岁,汉族,职工,住永城市,系被告尹浩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德诉被告尹浩杰、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洪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洪德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德撤回对被告尹浩杰、王晓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洪德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