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崔洪德与尹浩杰、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洪德,尹浩杰,王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915号原告崔洪德,男,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永城市。被告尹浩杰,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被告王晓娟,女,49岁,汉族,职工,住永城市,系被告尹浩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洪德诉被告尹浩杰、王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洪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洪德申请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的准许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洪德撤回对被告尹浩杰、王晓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崔洪德负担。审判员 陈书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金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