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区民初字第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东亚与被告邓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东亚,邓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区民初字第1215-1号原告:付东亚,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1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援朝,广元市利州区上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荣,男,汉族,生于1975年2月10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东亚与被告邓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原告付东亚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易国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