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高福才与高素芹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福才,高素芹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高福才。被告:高素芹,2015年8月29日死亡。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福才与被告高素芹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告高素芹于2015年8月29日死亡。本案中原告所诉确认唐山市开平区双桥乡冶里村采石厂为高素兰的合法遗产的诉讼请求不属遗产范围,且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张万永审判员 周玉荣审判员 孟凡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