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90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夏新文,安化县马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蒋一波,安化县仙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蒋国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